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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廉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30 15:56:01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下面来告诉你保定廉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所在设区市、县(市)城市常住*;

(二)家庭收入在所在设区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表》;

(二)《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或当地要求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四)*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经区复审、县(市)审核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对民政部门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本部门的复审意见、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后15日内,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设区市、区、县(市)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2十九条 在各级各部门审核中,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对*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向其核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并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向被保障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每月*长每季向申请人发放一次。

第三十一条 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被保障人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当在30日内向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被保障人*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审核工作给予协助。

在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对确认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关情况无变化的,继续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对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有关情况有变化的,调整对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者自下个月起增加、减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6个月内调整廉租住房。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将所租廉租住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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